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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型微型企业免征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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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04

  根据国务院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精神以及《关于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残联教就〔2015〕18号)文件规定:2012年1月1日(含1月1日)以后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小型微型企业,2014年末在职职工总数在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型微型企业,可以申请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现就本市辖区内2015年度小型微型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享受条件

  1.2015年1月1日(含1月1日)后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小型微型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1.5%,且在职职工总数在20人以下(含20人)的,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免征36个月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2015年1月1日前登记注册的小型微型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1.5%,在职职工总数在20人以下(含20人),且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未满3年的,可免征不足月份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015年1月1日前已经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不再退还。

  二、享受期限

  按月计算,免征三年。

  三、享受免征程序

  符合免征条件的企业需提供以下资料:1.《金华市区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请表》,表格可在金华市残联网下载(网址:http://www.jhdpf.org.cn/);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一份;3.填有企业职工人数的2014年末所得税汇缴清算报表或审计报告。

  小微企业携带以上材料于5月26日至6月26日到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处办理审核手续。对符合免缴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由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处开具《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证明》,并报市地税局。逾期不办理的小微企业将不予减免2015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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